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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向霸王条款亮剑
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
正如市场监督部门所提醒的那样,“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了单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商家自身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终解释权”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第六款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据该法第15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某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可以说是于法有据,处理恰当。类似案例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方面在于此类行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商家设置类似的霸王条款已经成为一种约定形成的惯例,另一方面,公众对此类行为已深恶痛绝,正是有霸王条款的存在,消费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商家仗着“最终解释权”规避法律责任,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实施有效监督的权利,损害了市场环境和公平交易原则,应依法对此予以惩处和打击。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谓一场及时雨。
通过个案及其类似案例的批量化处理,让违法者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应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在向霸王条款亮剑,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商家促销宣称“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说明此类现象还非常严重,需要开展系统化和长久性治理。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零容忍的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者侥幸心理。(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