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
(资料图片)
厦门一员工上了9个月班
老板的话让她奔溃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关员工的合法权益
速看!速看!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用人单位
以承包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
厦门一女子到KTV上班
参与公司打卡考勤
却没有签订……
2021年3月
小丽到A公司上班
岗位为管家
主要负责KTV包厢清理、茶水等
入职前公司向小丽承诺
▼▼▼
每月收入不低于五千
如低于五千的由公司补足
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
更让人吃惊的是
上班期间
A公司未与小丽签订
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
也没有为小丽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心也太大了吧
已开始上班却未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小丽参与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
2021年4月至12月
A公司共计通过银行向小丽转账9笔
交易类型均备注为“工资”
于是
上了9个月班后,也即2021年12月
小丽离开了A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并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想不到,老板竟然说……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表示:
我们公司与小丽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小丽对其承包期间的营收应当自负盈亏。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和小丽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A公司无需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没签订劳动合同
老板竟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拒绝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辛辛苦苦上了9个月班
老板竟然说不是其员工啊
这可怎么办呢?
小丽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咱接着往下看
法院判决
支持小丽的诉求
公司不服还继续上诉
翔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公司与小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审判决
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
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依法确认
小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并支持了小丽关于经济补偿金
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诉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审判决后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后二审期间与小丽达成和解
同意确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
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说法
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但若A公司与小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在此
提醒广大劳动者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
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了解协议约定的是劳动关系
还是其他合作关系
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
敲响警钟!深刻教训!
重要事情说三遍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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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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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广角综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人民日报、海峡导报等